四川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但是住宅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相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电梯日常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涉及电梯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广电、通信管理、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梯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电梯智慧监管系统,汇集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数据信息,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电梯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采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各方面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电梯安全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幼儿园、家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倡导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电梯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增强公众安全使用电梯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相关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立电梯相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第十一条 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推行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制度,引导电梯生产、管理单位和所有权人等投保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电梯使用、管理、事故预防中的作用,保障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维护保养。
电梯安全综合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